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本表适用于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2〕27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 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 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 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 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8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2019 年度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 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 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等相关 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有关情况。
一、总体填报说明
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均需按照企业整体情况填报本表,其中 填报《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七、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 生产项目”“八、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 “九、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的纳税 人,应当填报除本表第 16 行“减免税额”以外的本表其他相应项目。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税收优惠基本信息
企业以前年度符合软件、集成电路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且已开始享受优惠政策的,可 选择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符合最新软件、集成电路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选择适 用新出台的优惠政策。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选择适用优惠政策”中勾选“延续适用原 有优惠政策”或“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只享受集成电路项目所得 优惠政策,无需勾选。
当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集成电路项目所得优惠政策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减 免方式 1” “减免方式 2”…,并同时填报对应的“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 1” “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 2”。
1.减免方式: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的企业类型和实际经营情况,从《软件、集成电路企业 优惠方式代码表》“代码”列中选择相应代码,填入本项。除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纳税人 存在按项目享受优惠的情况外,纳税人仅可从中选择一项填列;若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纳 税人存在多个项目的,应将所有享受优惠的项目减免方式等情况填入本表,项目数量可 以增加。
2.“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适用选择“二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 “五免”“十免”等定期减免类型的纳税人填报。其中,“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按照 财税〔2012〕27 号、财税〔2015〕6 号、财税〔2018〕2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 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 告》(2020 年第 45 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确定。
(二)税收优惠有关情况
1.第 1 行“一、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填报纳税人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
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计算方法:
月平均人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2.第 2 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本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填报纳 税人符合政策规定的大学专\本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
3.第 3 行“研究开发人员人数”:填报纳税人本年研究开发人员人数。
4.第 4 行“二、研发费用总额”:填报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 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97 号)、《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40 号)等文 件规定口径归集的研发费用。
5.第 5 行“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在中国境内发 生的研发费用。
6.第 6 行“三、企业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 来源取得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 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 收入。
7.第 7 行“四、符合条件的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企业类型分析填报,具体如 下: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本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报本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3)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填报本年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嵌入式 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企业填报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 入;
(4)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含封装测试)企业:填报本年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含 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
(5)集成电路材料(含关键专用材料)企业:填报本年集成电路材料(含关键专 用材料)销售(营业)收入;
(6)集成电路装备(含专用设备)企业:填报本年集成电路装备(含专用设备) 销售(营业)收入。
8.第 8 行“其中:自主设计、自主开发销售及服务收入”:根据企业类型分析填报, 具体如下: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报本年度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2)软件企业:软件企业填报本年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嵌入式 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企业填报本年自主开发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 销售(营业)收入。
9.第 9 行“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总数”:填报拥有核心 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的数量。
10.第 10 行“其中:发明专利”:填报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中属于发明专利的数量。
11.第 11 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由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报集成电路布图设 计登记数量。
12.第 12 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填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数量。
13.第 13 行“是否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由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根据 企业经营情况勾选。
14.第 14 行“是否按照开发、销售嵌入式软件企业条件享受政策”:由软件企业根 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勾选。
15.第 15 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和重点软件领域”:由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和软件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从《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领域表》中选择所属 领域填入本项。
16.第 16 行“减免税额”:填报本年享受集成电路、软件企业优惠的金额。当减免 方式为“项目所得二免三减半(免税)”“项目所得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项目 所得五免五减半(免税)”“项目所得五免五减半(减半征收)”“项目所得十免(免 税)”时,本行无需填报。
三、表内、表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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