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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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适用于享受所得减免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所得减免优惠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本表适用于享受所得减免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 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所得减免优惠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表(A 类)》(A100000)第 19 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无需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列次填报

1.第 1 列“项目名称”:填报纳税人享受减免所得优惠的项目在会计核算上的名称。 项目名称以纳税人内部规范称谓为准。

2.第 2 列“优惠事项名称”:按照该项目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具体

政策内容选择填报。具体说明如下:

(1)“一、农、林、牧、渔业项目” 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 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 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 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农产品初加工;9.远洋捕捞;10.花卉、茶以及其 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11.海水养殖、内陆养殖;12.其他。

(2)“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港口码头项目;2.机场项目;3.铁路项目;4.公路 项目;5.城市公共交通项目;6.电力项目;7.水利项目(不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8.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9.其他项目。

(3)“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适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在以下优惠事项 中选择填报:1.公共污水处理项目;2.公共垃圾处理项目;3.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 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5.含海水淡化项目;6.其他项目。适用《环境保护、节能节 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的,按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 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的项目名称选择填报。

(4)“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

纳税人填报“小计”行时,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一般技术转让项目;2.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项目。其他行次无需填报本列。

(5)“五、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6)“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7)“七、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在以下优惠事项中 选择填报:“1.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适用新政策)” 和“2.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适用原政策)”。

(8)“八、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 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的项目(适用新政 策);2.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的项目(适用原政策);3.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项 目(适用原政策)。

(9)“九、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10)“十、其他”:填报上述所得减免优惠项目以外的其他所得减免优惠政策具 体名称。

3.第 3 列“优惠方式”:填报该项目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具体方式。该 项目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填报“免税”;项目享受减半征税企业所得税优惠的, 填报“减半征收”。

4.第 4 列“项目收入”: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取得的收入总额。

5.第 5 列“项目成本”: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发生的成本总额。

6.第 6 列“相关税费”: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际发生的有关税

费总额,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 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7.第 7 列“应分摊期间费用”: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合理分摊的 期间费用总额。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 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8.第 8 列“纳税调整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需要调整减免税项目收入、成 本、费用的金额,纳税调减以“-”号填列。

9.第 9 列“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 计算确认的本期免税项目所得额。本列根据第 3 列分析填报,第 3 列填报“免税”的, 填报第 4-5-6-7+8 列金额,当第 4-5-6-7+8 列<0 时,填报 0。

第 9 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小计”行:当第 4-5-6-7+8 列≤限额 时,填报第 4-5-6-7+8 列金额(超过限额部分的金额填入第 10 列);当第 4-5-6-7+8 列<0 时,填报 0。如果本行第 2 列选择“一般技术转让项目”,限额为 500 万元;如 果选择“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项目”,限额为 2000 万元。

10.第 10 列“项目所得额\减半项目”: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 人本期经计算确认的减半征收项目所得额。本列根据第 3 列分析填报,第 3 列填报“减 半征税”的,填报第 4-5-6-7+8 列金额,当第 4-5-6-7+8 列<0 时,填报 0。 第 10 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小计”行:填报第 4-5-6-7+8 列金 额超过限额的部分。如果本行第 2 列选择“一般技术转让项目”,限额为 500 万元;如 果选择“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项目”,限额为 2000 万元。 11.第 11 列“减免所得额”: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填报该项目按 照税收规定实际可以享受免征、减征的所得额,按第 9 列+第 10 列×50%金额填报。

(二)行次填报

1.第 1 行至第 3 行“一、农、林、牧、渔业项目”:按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优 惠政策具体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 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 14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批复》(国税函〔2009〕77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 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 年第 2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 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 48 号)等相关 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2.第 4 行至第 6 行“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按国家重点扶持的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具体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 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46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 80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 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2013 年第 26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 55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 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 项目的所得。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3.第 7 行至第 9 行“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按符合条件的环 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具体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 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 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 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的公告》(2021 年第 36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 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4.第 10 行至第 12 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按照不同技术转让项目分 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 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 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 号)、《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 年第 62 号)、《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8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 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 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 所有权或符合规定年限的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符合规定年限的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 取得的所得,不超过 500(或 2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或 20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项目的有关情况。

5.第 13 行至第 15 行“五、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按照实施的清洁发展机制的不同 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 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30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 65% 上缴给国家的 HFC 和 PFC 类 CDM 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 30%上缴给国 家的 N2O 类 CDM 项目,其实施该类 CDM 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 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6.第 16 行至第 18 行“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 照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不同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 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 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 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 年第 77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 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7.第 19 行至第 21 行“七、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按照 投资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不同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 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 额填入“小计”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规定,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 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 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 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规定,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 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 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填报该项目的纳税人还应填报《软 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若纳税人不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 业减免所得税优惠事项,只需填报表 A107042“基本信息”和“关键指标情况”,无需 填报“减免税额”。

8.第 22 行至第 24 行“八、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 电路生产项目”:按照投资的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 路生产项目的不同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 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税〔2018〕27 号规定,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 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 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 受至期满为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 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规定,国家鼓励 的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 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 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 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填报该项目的纳税人还应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 及明细表》(A107042),若纳税人不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事项,只 需填报表 A107042“基本信息”和“关键指标情况”,无需填报“减免税额”。

9、第 25 行至 27 行“九、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减免企业所 得税(填写 A107042)”:按照投资的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不 同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 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 发生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填报该项目的纳税人还应填报《软件、集成电 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若纳税人不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所得 税优惠事项,只需填报表 A107042“基本信息”和“关键指标情况”,无需填报“减免 税额”。

10.第 28 行至第 30 行“十、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专项减免项目名称、 优惠事项名称及减免税代码、项目收入等。按照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其他项 目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 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

11.第 31 行“合计”:填报第一项至第十项“小计”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以表样列示行次为例)

1.第 3 行=第 1+2 行。

2.第 6 行=第 4+5 行。

3.第 9 行=第 7+8 行。

4.第 12 行=第 10+11 行。

5.第 15 行=第 13+14 行。

6.第 18 行=第 16+17 行。

7.第 21 行=第 19+20 行。

8.第 24 行=第 22+23 行。

9.第 27 行=第 25+26 行。

10.第 30 行=第 28+29 行。

11.第 31 行=第 3+6+9+12+15+18+21+24+27+30 行。

12.当第 3 列选择“免税”时,第 9 列=第 4-5-6-7+8 列;当第 4-5-6-7+8 列<0 时,第 9 列=0。

第 12 行第 2 列选择“一般技术专项项目”:当第 12 行第 4-5-6-7+8 列≤5000000 时,第 12 行第 9 列=第 4-5-6-7+8 列;当第 12 行第 4-5-6-7+8 列>5000000 时,第 12 行第 9 列=5000000。

第 12 行第 2 列选择“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项目”:当第 12 行第 4-5-6-7+8 列≤20000000 时,第 12 行第 9 列=第 4-5-6-7+8 列;当第 12 行第 4-5-6-7+8 列>20000000 时,第 12 行第 9 列=20000000。

13.当第 3 列选择“减半征税”时,第 10 列=第 4-5-6-7+8 列;当第 4-5-6-7+8 列 <0 时,第 10 列=0。

第 12 行第 2 列选择“一般技术专项项目”:当第 12 行第 4-5-6-7+8 列≤5000000 时,第 12 行第 10 列=0;当第 12 行第 4-5-6-7+8 列>5000000 时,第 12 行第 10 列= 第 4-5-6-7+8 列-5000000。

第 12 行第 2 列选择“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项目”:当第 12 行第 4-5-6-7+8 列≤20000000 时,第 12 行第 10 列=0;当第 12 行第 4-5-6-7+8 列 >20000000 时,第 12 行第 10 列=第 4-5-6-7+8 列-20000000。

14.第 11 列=第 9 列+第 10 列×50%;当第 9 列+第 10 列×50%<0 时,第 11 列=0。

(二)表间关系

1.当本表合计行第 11 列≥0,且本表合计行第 11 列≤表 A100000 第 19 行时, 合 计行第 11 列=表 A100000 第 20 行。

2.当本表合计行第 11 列≥0,且本表合计行第 11 列>表 A100000 第 19 行时,表 A100000 第 20 行=表 A100000 第 19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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