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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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表,纳税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

本表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表,纳税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 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民间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计算填报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等有 关项目。

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时,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 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 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体项目

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等金额后计算出“纳税调 整后所得”。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 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集中填报。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三个部分。

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填报。实行企业 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 取自《利润表》(另有说明的除外);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 《收入支出表》;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业务活动表》; 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本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 算以外,通过附表相应栏次填报。

(二)行次说明

第 1-13 行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本部分未设“研发费用”“其他收益” “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 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 19 行“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 次填报;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净 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同时第 10 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 10 行= 第 1-2-3-4-5-6-7+8+9 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

1.第 1 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 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纳税人根 据《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收入明 细表》(A101020)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 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2.第 2 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 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纳税人根 据《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支出 明细表》(A102020)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 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3.第 3 行“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本行根据纳税人相关会计科目填报。 纳税人在其他会计科目核算的税金不得重复填报。

4.第 4 行“销售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 的各种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销售费用”填报。

5.第 5 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 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管理费用”填报。

6.第 6 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 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财务费用”填报。

7.第 7 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本 行根据企业“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上的数额填报。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比照填报。

8.第 8 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直接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 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和套期业务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 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本行根据企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数额填报,损失 以“-”号填列。

9.第 9 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 损失。根据企业“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 根据“其他收入”科目中的投资收益金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实行其他会 计制度的纳税人比照填报。

10.第 10 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报。 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 6 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 36 号)的纳税人,根据《利润表》对应项目填列,不执行本行计算规则。

11.第 11 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 收入的金额。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金融企 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民间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A103000)填报。

12.第 12 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 支出的金额。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填报;金融 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民 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A103000)填报。

13.第 13 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报。 14.第 14 行“境外所得”:填报已计入利润总额以及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已在《纳 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整的境外所得金额。本行根据《境外所得 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填报。

15.第 15 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 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本行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调增金额”列 填报。

16.第 16 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 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本行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调减金额”列 填报。

17.第 17 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报属于税收规定免税收入、减计 收入、加计扣除金额。本行根据《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填报。

18.第 18 行“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境 内亏损时,填报 0;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境外所得抵减当年 度境内亏损的金额。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还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弥补 亏损明细表》(A106000)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19.第 19 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纳税人经过纳税调整、税收优惠、境外所 得计算后的所得额。

20.第 20 行“所得减免”: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所得减免金额。本行根据《所得 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

21.第 21 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 前年度亏损数额。本行根据《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填报。

22.第 22 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应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本行根据《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填报。

23.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 19-20-21-22 行金额。按照上述行次顺序 计算结果为负数的,本行按 0 填报。

24.第 24 行“税率”:填报税收规定的税率 25%。

25.第 25 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 23×24 行金额。

26.第 26 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本行根据《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填报。

27.第 27 行“抵免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金额。本 行根据《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填报。

28.第 28 行“应纳税额”:填报第 25-26-27 行金额。

29.第 29 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 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填报。

30.第 30 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中 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纳(包括视同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 税性质的税款(准予抵免税款)。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填报。

31.第 31 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 28+29-30 行金额。其中,跨地区经营 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的纳税人,填报(第 28+29-30 行)ד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金额。

32.第 32 行“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纳 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 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33.第 33 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 31-32 行金额。

34.第 34 行“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 照税收规定在总机构所在地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 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35.第 35 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 按照税收规定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款。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 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36.第 36 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 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按照税收规定应分摊的本年应补 (退)所得税额。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A109000)填报。

37.第 37 行“减: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免征 □ 减征:减 征幅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 治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 号)等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 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 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纳税人填报该行次时,根据享受政策的类型选择“免征”或“减征”,二者必选 其一。选择“免征”是指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选择“减征:减征幅度____%” 是指减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此时需填写“减征幅度”,减征幅度填写范 围为 1 至 100,表示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的减征比例。例如:地方分享部分减 半征收,则选择“减征”,并在“减征幅度”后填写“50%”。 企业类型为“非跨地区经营企业”的,本行填报“实际应纳所得税额”×40%×减 征幅度-本年度预缴申报累计已减免的地方分享部分减免金额的余额。企业类型为“跨 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本行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 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第 20 行“总机构因民族地方优惠调整分配金额”的金 额。

38.第 38 行“十、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实际应补(退) 的所得税额。企业类型为“非跨地区经营企业”的,本行填报第 33-37 行金额。企业 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本行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第 21 行“八、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 所得税额”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10 行=第 1-2-3-4-5-6-7+8+9 行。已执行财会〔2019〕6 号和财会〔2018〕 36 号的纳税人,不执行本规则。

2.第 13 行=第 10+11-12 行。

3.第 19 行=第 13-14+15-16-17+18 行。

4.第 23 行=第 19-20-21-22 行。

5.第 25 行=第 23×24 行。

6.第 28 行=第 25-26-27 行。

7.第 31 行=第 28+29-30 行。其中,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 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的纳税人,第 31 行=(第 28+29-30 行)×表 A000000 “102 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

8.第 33 行=第 31-32 行。

9.企业类型为“非跨地区经营企业”的,第 38 行=第 33-37 行。

(二)表间关系

1.第 1 行=表 A101010 第 1 行或表 A101020 第 1 行或表 A103000 第 2+3+4+5+6 行 或表 A103000 第 11+12+13+14+15 行。

2.第 2 行=表 A102010 第 1 行或表 A102020 第 1 行或表 A103000 第 19+20+21+22 行或表 A103000 第 25+26+27 行。

3.第 4 行=表 A104000 第 26 行第 1 列。

4.第 5 行=表 A104000 第 26 行第 3 列。

5.第 6 行=表 A104000 第 26 行第 5 列。

6.第 9 行=表 A103000 第 8 行或者第 16 行(仅限于填报表 A103000 的纳税人,其 他纳税人根据财务核算情况自行填写)。

7.第 11 行=表 A101010 第 16 行或表 A101020 第 35 行或表 A103000 第 9 行或第 17 行。

8.第 12 行=表 A102010 第 16 行或表 A102020 第 33 行或表 A103000 第 23 行或第 28 行。

9.第 14 行=表 A108010 第 14 列合计-第 11 列合计。

10.第 15 行=表 A105000 第 46 行第 3 列。

11.第 16 行=表 A105000 第 46 行第 4 列。

12.第 17 行=表 A107010 第 31 行。

13.第 18 行:

(1)当第 13-14+15-16-17 行≥0,第 18 行=0;

(2)当第 13-14+15-16-17<0 且表 A108000 第 5 列合计行≥0,表 A108000 第 6 列合计行>0 时,第 18 行=表 A108000 第 5 列合计行与表 A100000 第 13-14+15-16-17 行绝对值的孰小值;

(3)当第 13-14+15-16-17<0 且表 A108000 第 5 列合计行≥0,表 A108000 第 6 列合计行=0 时,第 18 行=0。

14.第 20 行:

当第 19 行≤0 时,第 20 行=0;

当第 19 行>0 时,

(1)第 19 行≥表 A107020 合计行第 11 列,第 20 行=表 A107020 合计行第 11 列;

(2)第 19 行<表 A107020 合计行第 11 列,第 20 行=第 19 行。

15.第 21 行=表 A106000 第 11 行第 10 列。

16.第 22 行=表 A107030 第 15 行第 1 列。

17.第 26 行=表 A107040 第 33 行。

18.第 27 行=表 A107050 第 7 行第 11 列。

19.第 29 行=表 A108000 合计行第 9 列。

20.第 30 行=表 A108000 合计行第 19 列。

21.第 34 行=表 A109000 第 12+16 行。

22.第 35 行=表 A109000 第 13 行。

23.第 36 行=表 A109000 第 15 行。

24.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第 37 行=表 A109000 第 20 行。

25.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第 38 行=表 A109000 第 21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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